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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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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概要辦理展期主體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96年11月21日
發文函號
台內營字第0960807140號函
重點摘要
申請展期之主體,為事業概要載明之「實施者」
主旨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54條規定實施者申請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展期之執行疑義乙案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96年11月2日府授都新字第09631072200號函辦理。
二、查都市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及第21條第2款分別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由實施者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表明實施者;次查同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本條例第10條第1項所定事業概要,應參照本條例第21條所列事項摘要表明之。是以,未能於期限內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依都市都市更新條例第54條敘明理由申請展期之主體,為事業概要載明之「實施者」。至其申請須否取得同條例第10條或第22條規定之比例乙節,法無明文,涉審查執行事項,請本於權責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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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54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
相關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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