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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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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單元得否同時有重建、整建、維護區段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97年09月16日
發文函號
內授營更字第0970160900號函
重點摘要
同一更新單元得同時有重建、整建或維護等區段
主旨
貴會函詢本部97年1月18日台內營字第0960197775號函疑義案,
說明
一、復貴會97年9月25日(97)建開全聯字第3299號函。
二、本部旨揭函釋「建議依不同之處理方式分別劃定為更新單元」乙節,係考量如同一更新地區範圍內有重建、整建或維護等不同都市更新處理方式之需求時,為避免影響所有權人之權益及核算獎勵容積之合理性,所為之建議處理方式,尚非強制同一更新單元不得同時分有重建、整建或維護等區段。至都市更新個案之審核,依法係屬地方自治事項,建請貴會會員檢具具體案例逕洽臺北市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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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11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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