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登入
基金會
我們是誰
信念
董事長
創會董事長
董事會
組織
歷史
服務項目
徵才
聯絡我們
資訊公開
計畫案
更新事業
政府計畫
公辦更新
法制研究
其他計畫
成果統計
訊息論壇
媒體報導
政府消息
本會動態
更新論壇
工作報導
國際交流
我們的看法
法規
中央法規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其他縣市
活動
公佈欄
如何參與
活動紀錄
都更教室
認識更新
更新程序
熱門主題
都更地圖
他山之石
出版
簡訊
書籍
我要都更
HOME
>
法規
>
解釋函
A-
A
A+
同意比例於報核前、後未達門檻處理方式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97年10月16日
發文函號
台內營字第0970808223號函
重點摘要
1. 若於事業計畫報核前未達門檻,原簽訂同意書之所有權人撤銷其同意,致未達法定同意比例時,實施者自不得報核,縱有報核之情事,經主管機關查明後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
2. 若於公展期間同意書經撤件後未達同意比例門檻,主管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主旨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第3項執行疑義案
說明
查都市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應檢附達同意比例門檻之同意書;同條第3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對第1項同意比例之審核,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滿時為準。所有權人得於公開展覽期滿前,撤銷其同意。個案實施者擬具都市事業計畫報核前,倘原簽訂同意書之所有權人撤銷其同意,致未達法定同意比例時,實施者自不得依上開條文第1項規定報核,縱有報核之情事,經主管機關查明後亦應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之1第2項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如個案報核後、公開展覽前,原簽訂同意書之所有權人撤銷其同意,經主管機關重新核算未達法定同意門檻時,考量所有權人撤銷同意尚非可歸責於實施者之事項,且其同意比例性質上尚非不可補正,主管機關得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之1第2項規定詳為列舉事由,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分享
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
相關條文
會員登入
基金會
我們是誰
信念
董事長
創會董事長
董事會
組織
歷史
服務項目
徵才
聯絡我們
資訊公開
計畫案
更新事業
政府計畫
公辦更新
法制研究
其他計畫
成果統計
訊息論壇
媒體報導
政府消息
本會動態
更新論壇
工作報導
國際交流
我們的看法
法規
中央法規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其他縣市
活動
公佈欄
如何參與
活動紀錄
都更教室
認識更新
更新程序
熱門主題
都更地圖
他山之石
出版
簡訊
書籍
我要都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