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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定更新地區或更新計畫涉及都市計畫變更之執行順序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97年11月24日
發文函號
台內營字第0970809242號函
重點摘要
都市更新計畫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之執行順序,應依法完成都市計畫程序後始得公告實施都市更新計畫
主旨
關於都市更新地區劃定及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之公告實施時程疑義案
說明
查都市都市更新條例第5條規定,主管機關經全面調查評估後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分別訂定都市更新計畫;同條例第8條規定劃定更新地區及擬定都市更新計畫之程序,如其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辦理,為簡化程序,並明訂得與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一併辦理之;次查都市計畫法第8條規定,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本法所訂之程序為之。是以,都市更新計畫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應依法完成都市計畫程序後始得公告實施都市更新計畫,至未公告實施都市更新計畫之地區,如主管機關認有劃定更新地區之必要時,亦得循本條例第8條所定程序審議通過後公告劃定之。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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