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登入
基金會
我們是誰
信念
董事長
創會董事長
董事會
組織
歷史
服務項目
徵才
聯絡我們
資訊公開
計畫案
更新事業
政府計畫
公辦更新
法制研究
其他計畫
成果統計
訊息論壇
媒體報導
政府消息
本會動態
更新論壇
工作報導
國際交流
我們的看法
法規
中央法規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其他縣市
活動
公佈欄
如何參與
活動紀錄
都更教室
認識更新
更新程序
熱門主題
都更地圖
他山之石
出版
簡訊
書籍
我要都更
HOME
>
法規
>
解釋函
A-
A
A+
公共設施開闢維護獎勵之適用對象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98年02月06日
發文函號
台內營字第0980010089號函
重點摘要
「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周邊公共設施者給予容獎,不限定為未開闢之公共設施,並以實際支出費用據以換算獎勵容積;已全部開通,但產權仍屬私人所有,實施者擬協助取得土地並登記為公有,僅就「土地取得費用」折算申請獎勵容積。
主旨
有關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適用範圍疑義乙案
說明
一、按本部97年10月15日修正發布施行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針對「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都市更新單元周邊公共設施者給予獎勵容積,揆諸其立法意旨,係為協助政府取得及管理維護都市更新單元周邊之公共設施,改善都市生活環境品質及整體景觀風貌,其適用對象不限定為未開闢之公共設施,並以實際支出費用據以換算獎勵容積。
二、本案都市更新單元周邊計畫道路雖已全部開通,但產權仍屬私人所有,實施者擬協助取得土地並登記為公有,僅就「土地取得費用」折算申請獎勵容積,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經貴府都市更新審議會審議通過者,尚符上開立法意旨。
分享
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
相關條文
會員登入
基金會
我們是誰
信念
董事長
創會董事長
董事會
組織
歷史
服務項目
徵才
聯絡我們
資訊公開
計畫案
更新事業
政府計畫
公辦更新
法制研究
其他計畫
成果統計
訊息論壇
媒體報導
政府消息
本會動態
更新論壇
工作報導
國際交流
我們的看法
法規
中央法規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其他縣市
活動
公佈欄
如何參與
活動紀錄
都更教室
認識更新
更新程序
熱門主題
都更地圖
他山之石
出版
簡訊
書籍
我要都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