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登入
基金會
我們是誰
信念
董事長
創會董事長
董事會
組織
歷史
服務項目
徵才
聯絡我們
資訊公開
計畫案
更新事業
政府計畫
公辦更新
法制研究
其他計畫
成果統計
訊息論壇
媒體報導
政府消息
本會動態
更新論壇
工作報導
國際交流
我們的看法
法規
中央法規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其他縣市
活動
公佈欄
如何參與
活動紀錄
都更教室
認識更新
更新程序
熱門主題
都更地圖
他山之石
出版
簡訊
書籍
我要都更
HOME
>
法規
>
解釋函
A-
A
A+
所有權人逾期未繳納應負擔費用處理方式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98年05月07日
發文函號
內授營更字第0980803999號函
重點摘要
所有權人逾期未繳納應負擔費用,經催繳仍未繳納者,實施者可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主旨
關於以自組更新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部分所有權人逾期未繳納應負擔費用之處理,涉關都市更新條例第30條、第31條規定執行疑義乙案
說明
一、查都市都市更新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權利變換共同負擔,以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其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因折價抵付致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時,得改以現金繳納。復查同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權利變換後之土地及建築物扣除折價抵付共同負擔後,其餘土地及建築物依權利變換前之權利價值比例,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但其不願參與分配或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無法分配者,得以現金補償之。
二、本案係921震損建築,有關部分住戶逾期未繳納應負擔費用,經多次催繳仍未繳納者之處理,本可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至來函所述更新會擬變更權利變換計畫,扣除共同負擔折價抵付部分,重新核算是否足以分配更新後之最小分配面積單元,如否,則改列為不能參與戶,由更新會以更新前權利價值補償乙節,請貴局參酌上開條文及九二一災後更新重建權利變換產權移轉暨現金補償作業手冊規定,本於權責核處。至有關更新會通知催繳方式,除一般書面通知外,並應考量增加現地拜訪、電話告知等多重管道,俾未繳重建費用之住戶充分了解其利害關係,以免日後爭議。
分享
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30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31條
相關條文
會員登入
基金會
我們是誰
信念
董事長
創會董事長
董事會
組織
歷史
服務項目
徵才
聯絡我們
資訊公開
計畫案
更新事業
政府計畫
公辦更新
法制研究
其他計畫
成果統計
訊息論壇
媒體報導
政府消息
本會動態
更新論壇
工作報導
國際交流
我們的看法
法規
中央法規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其他縣市
活動
公佈欄
如何參與
活動紀錄
都更教室
認識更新
更新程序
熱門主題
都更地圖
他山之石
出版
簡訊
書籍
我要都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