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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是否牴觸憲法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98年05月21日
發文函號
台內營字第0980032581號函
重點摘要
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其相關子法規定辦理,具有公共利益,與憲法並無牴觸
主旨
關於貴公司函詢都市更新條例是否牴觸憲法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公司98年5月13日森建字第0513-218號函。
二、 查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次查都市更新條例之訂定,係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奉 總統於87年11月11日公布施行,其制定目的,依本條例第1條規定,係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爰有關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其相關子法規定辦理,具有公共利益,與憲法並無牴觸。另本案依所附資料觀之,應屬部分未簽定同意書之所有權人與貴公司之爭執事項,仍請貴公司持續溝通協調,獲致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