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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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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違章建物認定涉及機關核發先占後租證明文件執行疑義。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布日期
98年05月26日
發文函號
台財產局改字第0980013226號
重點摘要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核發之先占後租證明文件,請俟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洽查時,逐案就已出租之國有土地查復是否屬原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規定辦理者,如是,則符合「先占後租」。
主旨
內政部98年4月22日召開「研商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適用建築容積獎勵之舊違章建築戶認定方式」會議結論,涉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核發先占後租證明文件,請依說明三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內政部98年5月13日台內營字第0980804160號函附首述98年4月22日會議記錄辦理,並檢送該函暨附件影本各1份。
二、 首述會議結論略以,公有土地上之舊違章建築戶,如取得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核發之先占後租證明文件者,得比照無權占有之舊違章建築戶,由實施者提出處理方案,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內一併報核,經各級都市更新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得依法核予容積獎勵。
三、 前述所稱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核發之先占後租證明文件,請俟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洽查時,逐案就已出租之國有土地查復是否屬原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規定辦理者,如是,則符合「先占後租」。惟如係接管他機關出租基地換訂本局租約者,請洽原管理機關逕查復都市更新主管機關。至國有出租基地上之建物,是否屬各縣市政府認定之舊違章建築戶,非屬貴處應證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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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相關條文
國有財產法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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