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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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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綠建築標章之處理方式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98年06月04日
發文函號
內授營更字第0980805390號函
重點摘要
實施者未取得綠建築標章之處理,為主管機關作成事業計畫核定處分時,得設定附款,載明實施者應於申報開工前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並於建築執照加註列管。若未履行附款,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變更計畫;逾期仍未完成者,並得逕予廢止原核定計畫。
主旨
關於都市更新案申請綠建築設計容積獎勵程序疑義案
說明
案經本部98年5月5日召開研商會議,獲致結論:「都市更新案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8條規定經取得通過銀級以上綠建築候選證書得給予容積獎勵之作業,與現行『綠建築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應於領取建造執照後始得申請之規定不盡相符。為免延宕更新推動時程,同時確保實施者如期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各級主管機關於作成核定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行政處分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設定附款,載明實施者應於申報開工前取得獲准容積獎勵之綠建築候選證書,並於建築執照中加註列管。實施者未履行其附款,經各級主管機關命其限期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逾期仍未完成者,各級主管機關並得逕予廢止原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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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行政程序法第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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