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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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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標售國有土地於「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98年1月10日修正後之處理方式。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布日期
98年07月03日
發文函號
台財產改字第09800149651號
重點摘要
對於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之國有土地,原經本部國有財產局所屬分支機構向更新主管機關或實施者明確表達以標售方式處理者,倘該局所屬分支機構未於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間,表達變更為參與分配或以讓售實施者方式處理,且該事業計畫已於98年1月10日前經公開展覽期滿者,得維持辦理標售。
主旨
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之國有土地,原經本部國有財產局所屬分支機構表達以標售方式辦理,於「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98年1月10日修正後之處理方式,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98年4月24日台財產改字第0985000168號函附98年4月7日「研商本部98年1月10日修正『都市更新事業 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處理原則)規定適用疑義」會議記錄及法務部98年6月2日法律字第0980018232號函辦理。
二、基於協助推動都市更新政策之立場,並參考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立法精神,維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公開展覽後之安定性有其必要。對於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之國有土地,原經本部國有財產局所屬分支機構向更新主管機關或實施者明確表達以標售方式處理者,倘該局所屬分支機構未於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間,表達變更為參與分配或以讓售實施者方式處理,且該事業計畫已於98年1月10日前經公開展覽期滿者,得維持辦理標售。如實施者同意該局所屬分支機構改為參與分配或以讓售實施者方式處理時,亦得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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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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