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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計容移辦法規定實施都市更新地區之定義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98年11月02日
發文函號
台內營字第0980810614號函
重點摘要
自行申請劃定都市更新單元,屬都計容移辦法第8條規定之「實施都市更新地區」,故得酌予增加移入容積。
主旨
關於貴府函詢「自行申請劃定都市更新單元」是否屬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之「實施都市更新地區」疑義案
說明
查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之「實施都市更新地區」,係泛指依都市都市更新條例所定程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並未限定指經主管機關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是以,有關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主管機關訂定之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續依該條例規定程序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亦符合上開辦法所定之實施都市更新地區,得酌予增加移入容積,尚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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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8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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