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登入
基金會
我們是誰
信念
董事長
創會董事長
董事會
組織
歷史
服務項目
徵才
聯絡我們
資訊公開
計畫案
更新事業
政府計畫
公辦更新
法制研究
其他計畫
成果統計
訊息論壇
媒體報導
政府消息
本會動態
更新論壇
工作報導
國際交流
我們的看法
法規
中央法規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其他縣市
活動
公佈欄
如何參與
活動紀錄
都更教室
認識更新
更新程序
熱門主題
都更地圖
他山之石
出版
簡訊
書籍
我要都更
HOME
>
法規
>
解釋函
A-
A
A+
都市更新投資抵減之申請要件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98年11月05日
發文函號
台內營字第0980184275號函
重點摘要
位於非更新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不得適用都市更新投資抵減之申請。
主旨
關於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1條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之都市更新事業,得否依本條例第49條規定辦理投資抵減乙案
說明
本部89年9月18日台內營字第8909397號函說明四有關本條例獎助專章「更新地區」之認定,係考量本條例於87年公布後,當時尚未有更新地區之劃定,亦無依本條例申請核准之具體案例,為加速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爰明定除依各級主管機關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外,並包括依本條例第11條自行劃定之更新單元;惟財政部於同年10月24日發布施行「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其中第2條第2項業明定依本條例第49條第1項所稱經主管機關劃定應實施都市更新地區,係指依本條例第5條、第6條及第7條規定劃定,並依本條例第8條規定程序辦理公告實施之都市更新地區。是以,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依本條例第49條申請投資抵減,仍應依該辦法規定辦理,並自該辦法生效之日起,停止適用本部89年9月18日台內營字第8909397號函說明四部分規定。
分享
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8條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及協助實施者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7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49條
相關條文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及協助實施者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5條
會員登入
基金會
我們是誰
信念
董事長
創會董事長
董事會
組織
歷史
服務項目
徵才
聯絡我們
資訊公開
計畫案
更新事業
政府計畫
公辦更新
法制研究
其他計畫
成果統計
訊息論壇
媒體報導
政府消息
本會動態
更新論壇
工作報導
國際交流
我們的看法
法規
中央法規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其他縣市
活動
公佈欄
如何參與
活動紀錄
都更教室
認識更新
更新程序
熱門主題
都更地圖
他山之石
出版
簡訊
書籍
我要都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