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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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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得否採委託興建方式實施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
99年01月29日
發文函號
營署更字第0990005874號
重點摘要
都市更新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之其他實施方式包括委託興建。
主旨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之」,有關「其他方式」是否包括委託興建案,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會99年1月19日(99)建開全聯字第4609號函。
二、按旨揭規定立法意旨係為增加實施者都市更新事業之彈性,並尊重更新地區權利人之意願,復規定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之。所稱「其他方式」,本部97年修訂頒布之都市更新作業手冊第7章第2節事業計畫書內容、拾肆、一、實施方式,已歸納包括委託興建(如附件),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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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2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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