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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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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平均每戶居住樓地板面積之定義疑義。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布日期
99年02月12日
發文函號
府授都新字第09930283800號
重點摘要
「平均每一住宅樓地板面積」之數值定義係指每戶之登記總面積(即包含主建物、附屬建物、公共設施)。
主旨
有關貴處89年公布臺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報告內各該直轄市、縣(市)平均每戶居住樓地板面積之定義疑義,詳如說明,請 查照惠釋
說明
ㄧ、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都市更新事業共同負擔由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繳納,更新後超過二分之一原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分配未達最近一次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臺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報告各該直轄市、縣(市)平均每戶居住樓地板面積』,更新後不增加更新前住宅單元百分之十者,得以…容積獎勵。」
二、本府執行前揭容積獎勵之計算,均係引用貴處89年公布旨揭普查報告內有關「普通住戶住宅之樓地板面積」之「平均每一住宅樓地板面積」統計資料。其「平均每一住宅樓地板面積」之數值定義係指每戶之登記總面積(即包含主建物、附屬建物、公共設施),亦或有其他之定義,敬請 貴處釋示惠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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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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