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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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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計畫同意書簽署與辦理事業計畫公聽會之先後順序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99年03月31日
發文函號
營署更字第0992905957號
重點摘要
簽署同意書與實施者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召開公聽會之時間先後,法無明文規範。
主旨
有關所有權人簽署「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前,實施者是否應先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並召開公聽會讓所有權人知悉計畫內容案,復請查照。
說明
查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應舉辦公聽會;次查同條例第22條規定,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及面積一定比例之同意。至於簽署同意書與實施者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召開公聽會之時間先後,法無明文規範。惟為避免爭議,本署97年修訂之都市更新作業手冊所定事業計畫同意書格式範本,已附註「本人已知悉本更新計畫內容,…」等語,以提醒同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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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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