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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而分得之房地應否課徵營業稅疑義。(廢止)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布日期
99年05月14日
發文函號
台財稅字第09904519300號
重點摘要
公有土地管理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以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部分,核屬銷售土地及建築物行為,其土地部分依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免徵營業稅,至建築物部分,除該建築物之使用收益或處分收入係列入該公有土地管理人之單位預算者,得依台財稅第780450746號函規定免徵營業稅外,應課徵營業稅。
主旨
有關公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而分得之房地應否課徵營業稅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賦稅署案陳 貴部98.6.1內授營更字第0980101203號函及98.9.15內授營更字第0980169144號函辦理。
二、本案建設公司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之營業人,其提供資金、技術或人力實施都市更新案,於實施完成後取得土地、建築物或現金為代價,核屬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之銷售貨物或勞務,應就其受託本案所收取之全部代價開立統一發票;另旨揭公有土地管理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以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部分,核屬銷售土地及建築物行為,其土地部分依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免徵營業稅,至建築物部分,除該建築物之使用收益或處分收入係列入該公有土地管理人之單位預算者,得依本部79年4月25日台財稅第780450746號函規定免徵營業稅外,應課徵營業稅。
備註
經財政部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台財稅字第10600558700號函公告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