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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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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辦都更是否準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疑義。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99年06月14日
發文函號
台內營字第0990804438號函
重點摘要
有關行政院「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之政府為主都市更新示範計畫地區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評選過程所產生之爭議事項,建議已公告招商者,依公告招商文件內容處理;後續辦理公告招商之案件,在本部尚未立法設專責之救濟制度前,建議參酌政府採購法爭議處理之精神,於招商文件中規定,申請人對評選過程中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向主辦機關提出異議,若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得依訴願法相關程序申請行政救濟。
主旨
關於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案公開評選能否準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疑義
說明
一、貴府99年2月22日府建城字第0990024127號函略以「有關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參與都市更新實施者評選程序...,是否得依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中關於『異議』、『申訴』之規定聲明不服,或應依其他法令救濟之疑義」乙節,本部營建署前於99年3月30日以營署更字第0992905899號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協助處理申訴事宜。
二、惟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5月24日工程訴字第09900122180號函暨99年5月14日工程促字第09900193910號函會議結論一略以「基於都更條例、政府採購法及促參法分屬不同法系,各有其適用特性及法定職掌,為免造成民眾及申請人混淆的困擾,爰仍應由都更條例中央主管機關自行訂定公開評選程序及爭議處理程序為宜。」有關爭議處理事宜,該會不予受理,並建請本部立法另設專責之救濟制度。
三、有關行政院「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之政府為主都市更新示範計畫地區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評選過程所產生之爭議事項,建議已公告招商者,依公告招商文件內容處理;後續辦理公告招商之案件,在本部尚未立法設專責之救濟制度前,建議參酌政府採購法爭議處理之精神,於招商文件中規定,申請人對評選過程中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向主辦機關提出異議,若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得依訴願法相關程序申請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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