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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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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權爭訟中之房地是否納入更新單元範圍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99年09月15日
發文函號
台內營字第0990807647號函
重點摘要
請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妥處,必要時請先送請貴管都市更新審議會討論。
主旨
關於更新單元內部分土地涉及合建契約私權爭訟之處理疑義
說明
有關私權爭訟中之房地是否納入更新單元範圍,查都市都市更新條例暨有關法令並無明文規定應予排除,惟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更新單元之劃定,應考量原有社會、經濟關係及人文特色之維繫、整體再發展目標之促進、更新處理方式之一致性、公共設施負擔之公平性及土地權利整合之易行性等因素,並符合地方主管機關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後,始予決定。本案仍請依上開規定妥處,必要時請先送請貴管都市更新審議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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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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