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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行劃定地區之容積獎勵高度放寬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100年01月03日
發文函號
台內營字第0990252004號函
重點摘要
迅行劃定地區之容積獎勵高度放寬,除因飛航安全管制外,不受建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令限制之範圍,應包括建築法暨其子法、都市計畫法暨其子法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都市計畫自治事項所定相關之自治法規等。
主旨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依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劃定之更新地區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建築物高度限制執行疑義案
說明
按旨揭規定,依都市都市更新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劃定之更新地區,於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建築物高度,除因飛航安全管制外,不受建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令之建築高度限制。所稱「建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令」,應包括建築法暨其子法、都市計畫法暨其子法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都市計畫自治事項所定相關之自治法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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