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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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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舊違章建築物獎勵之限制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
100年02月11日
發文函號
營署都更字第1000007969號
重點摘要
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6條至第10條獎勵後仍未達13條獎勵上限者,始予處理舊違章建築物獎勵之限制,尚非嚴格強制其均應申請並獲准獎勵後,始得申請。
主旨
關於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1條執行疑義案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0年1月27日100緯字第004號函。
二、按旨揭第1項規定略以,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得給予容積獎勵…。但依第6條至第10條獎勵後仍未達13條獎勵上限者,始予獎勵。上開但書規定係鼓勵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能儘量爭取同辦法第6條至第10條之獎勵,且個別都市更新單元基地條件不一,尚非嚴格強制其均應申請並獲准獎勵,始有同辦法第11條之適用,地方政府仍應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個案狀況及規劃情形衡酌之。所詢疑義係屬個案審議執行事項,仍請提具體個案逕洽地方政府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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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6條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7條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8條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9條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0條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1條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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