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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土地參與更新之審議原則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
100年02月18日
發文函號
營署都更字第1002901987號
重點摘要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表示不同意參與更新,並請排除劃定為更新單元之處理,應由主管機關考量申請個案實質環境狀況、更新基地規模條件及合理性、公有房地使用計畫及納入都市更新整體規劃開發之必要性等綜合因素後審酌之;必要時,並得送請都市更新審議會提供意見後核處。
主旨
關於事業概要申請主管機關核準前,涉及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參與都市更新之意見處理疑議案,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府100年1月24日府授都新字第10030019200號函。
二、按都市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為落實執行,本部並於94年1月13日以內授營都字第0940081083號函補充規定略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前,有關實施者之決定,以及都市更新事業實施方式…等事項,除須經公、私有土地權利人充分溝通協調外,尚須經由地方主管機關依都市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審查,認為確實合理可行後,始予以確定。本案有關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於事業概要階段表示不同意參與更新,並請排除劃定為更新單元之處理,涉關都市更新審議執行事項,應由主管機關參酌上開條文及補充規定,考量申請個案實質環境狀況、更新基地規模條件及合理性、公有房地使用計畫及納入都市更新整體規劃開發之必要性等綜合因素後審酌之;必要時,並得送請貴管都市更新審議會提供意見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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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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