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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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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建築基地之定義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100年03月10日
發文函號
台內營字第1000801447號函
重點摘要
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之1之同一建築基地,與建築法所稱一宗建築基地有別;對於事實上並未辦理建築基地分割,且二張建築執照之建築物,亦符合同一建築基地之情形,仍有分別計算同意比例之適用。
主旨
關於貴轄北投區振興段一小段173及179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單元同意比例計算疑義案
說明
一、按都市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之1之立法意旨,係因921震損後,更新基地於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考量部分大樓全倒,部分大樓安全無虞之情況下,依同條例第22條規定,仍須經全體所有權人一定比例之同意,始能進行重建,將增加重建之困難度,故立法允許共有土地以各該幢或棟受損建築物為計算基礎,計算其應有之比例,突破應徵詢全體共有人同意之限制,爰條文所稱同一建築基地就上開立法意旨而言,與建築法所稱一宗建築基地有別。
二、本案更新單元坐落之173、179地號土地,於南北分別存有二棟建築物,雖以不同使用範圍之「二宗基地」分別申請建築執照,惟事實上並未辦理建築基地分割,土地仍為南北棟所有權人持分共有,符合上開都市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之1同一建築基地之情形,仍有分別計算同意比例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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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2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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