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登入
基金會
我們是誰
信念
董事長
創會董事長
董事會
組織
歷史
服務項目
徵才
聯絡我們
資訊公開
計畫案
更新事業
政府計畫
公辦更新
法制研究
其他計畫
成果統計
訊息論壇
媒體報導
政府消息
本會動態
更新論壇
工作報導
國際交流
我們的看法
法規
中央法規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其他縣市
活動
公佈欄
如何參與
活動紀錄
都更教室
認識更新
更新程序
熱門主題
都更地圖
他山之石
出版
簡訊
書籍
我要都更
HOME
>
法規
>
解釋函
A-
A
A+
實施者得否於計畫擬定期間進行地質鑽探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100年03月31日
發文函號
內授營更字第1000058575號
重點摘要
實施者依規定申請辦理地基調查(地質鑽探),尚非法所不許;惟主管機關核准時,允宜考量該項調查對於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之影響,並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
主旨
有關貴府函詢都市更新條例第23條規定執行疑義乙案詳如說明
說明
一、復貴府100年3月16日府授都新字第10030222600號函辦理
二、按「實施者為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得派員進入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實施調查或測量」係都市都市更新條例第23條第1項明定。倘本案實施者擬依上開規定申請辦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所定之地基調查(地質鑽探),尚非法所不許。惟主管機關依同條立2項核准時,允宜考量該項調查對於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之影響,並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
分享
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23條
相關條文
會員登入
基金會
我們是誰
信念
董事長
創會董事長
董事會
組織
歷史
服務項目
徵才
聯絡我們
資訊公開
計畫案
更新事業
政府計畫
公辦更新
法制研究
其他計畫
成果統計
訊息論壇
媒體報導
政府消息
本會動態
更新論壇
工作報導
國際交流
我們的看法
法規
中央法規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其他縣市
活動
公佈欄
如何參與
活動紀錄
都更教室
認識更新
更新程序
熱門主題
都更地圖
他山之石
出版
簡訊
書籍
我要都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