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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補辦未繳納差額價金之註記登記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100年05月02日
發文函號
台內營字第1000802792號函
重點摘要
囑託登記完畢後,仍得對未繳納差額價金之所有權人,再行辦理註記登記。
主旨
關於都市更新案依權利變換成果辦理囑託登記完畢後,得否對未繳納差額價金之所有權人再行辦理註記登記疑義案
說明
按都市都市更新條例第31條第6項明定未繳納差額價金者,其獲配之土地及建築物不得移轉或設定負擔;違反者,其移轉或設定負擔無效。但因繼承而辦理移轉者,不在此限。為確保其執行,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6條並規定,差額價金未繳納者,實施者於依都市都市更新條例第43條規定列冊送請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權利變更或塗銷登記時,應請登記機關加註未繳納差額價金,除繼承外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或設定負擔字樣。本案雖已完成囑託登記,惟因實施者於列冊時,漏列上開未繳納差額價金應加註事項,致未能併同權利變更登記辦理註記,為確保差額價金之繳納及保障善意第三者之權益,避免造成私權爭執,經貴府審核確有未繳納差額價金之情事而漏未註記者,自仍可依上開規定程序,由實施者列冊送請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補辦註記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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