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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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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概要申請展期之主體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
100年06月20日
發文函號
營署更字第1000037066號
重點摘要
事業概要已載明預定實施者,應由預定實施者申請展期,倘未載明預定實施者,則由申請人申請展期
主旨
關於貴學會辦理98年度「都市更新專業整合機構」委託專業服務案,針對已獲准事業概要申請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展期乙案
說明
一、依貴學會100年6月16日台都再字第10006016號函副本辦理。
二、依本部96年11月21日台內營字第0960807140號函略以:「未能於期限內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4條敘明理由申請展期之主體,為事業概要載明之『實施者』」。是以,事業概要已載明預定實施者,應由預定實施者申請展期,倘未載明預定實施者,則由申請人申請展期。本案請貴學會依上開規定協助申請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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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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