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都市更新,於權利變換後取得興建完成之土地及建築物,依更新條例第35條規定於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原有,其營業稅徵免規定如下:
(一) 原土地所有權人為營業人:
1.換出土地部分:依前揭營業稅法第8條及財政部79年4月26日函釋規定,免徵營業稅及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2.嗣後出售換入土地及建築物部分:
(1)出售換入土地:同換出土地。
(2)出售建築物: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二) 原土地所有權人為個人:
1.換出土地部分:免徵營業稅及免開立統一發票。
2.嗣後出售換入土地及建築物部分:
(1)出售換入土地:同換出土地。
(2)出售換入建築物:個人除以持有一年以上之自用住宅地,換入土地及建築物,得免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外,參照上開財政部84年3月22日函釋規定,嗣後出售換入建築物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