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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事業計畫涉及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執行疑義。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100年07月19日
發文函號
營署更字第10000414772號
重點摘要
都市更新案之異議,於都市更新程序中已透過相關救濟程序予以處理,於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公告徵詢異議時,如再允其就權利變換計畫已確定之權利義務關係提出質疑,恐有重複救濟之虞,且如其爭議因調處不成訴請法院審理,地政機關逕予駁回登記之申請,將影響都市更新之執行及其他權利人之權益。
主旨
關於「變更(第3次)臺北市信義區OO段O小段285等二筆地號都市更新地區(OO大廈)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涉關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公告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奉交下臺北市政府100年6月16日府授都新字第10031035600號函及本部100年6月20日召開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結論(一)暨復貴司100年7月4日地司(7)發字第1000002240號書函。
二、查都市更新之實施包含多個不同階段之行政處分,各階段行政處分已有其行政救濟程序及其應處理之範圍。復查權利變換計畫主要在進行更新後相關權利人房地之分配,按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其應表明之事項包括土地及建築物分配清冊、公開抽籤作業方式、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分配面積及位置對照表…等,經專家、學者、熱心公益人士及相關機關代表等組成之審議會透過公平公開公正之程序,審議通過後核定實施,以確保公平合理分配。
二、由於都市更新案之異議,於都市更新程序中已透過相關救濟程序予以處理,於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公告徵詢異議時,如再允其就權利變換計畫已確定之權利義務關係提出質疑,恐有重複救濟之虞,且如其爭議因調處不成訴請法院審理,地政機關逕予駁回登記之申請,將影響都市更新之執行及其他權利人之權益。爰有關登記機關受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公告異議之處理範圍,仍請貴司依本部100年6月20日召開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會議結論協助研處釐清,俾利都市更新之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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