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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之後續處理方式 2.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同意比例計算 3.未達最小面積單元基準無法分配者是否就參與分配更新後房地之意願及其分配位置進行調查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100年08月09日
發文函號
台內營字第1000152390號
重點摘要
1.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後,應回復至行政處分核定前之狀態,至於已報核案得否限期補正或應予駁回乙節,應視其撤銷理由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之1規定辦理。
2.未辦繼承登記者,不論其是否亡故,皆以登記名義人為徵詢及參與分配之對象。但宜擴大通知請其參與並限期辦理繼承登記以行使其同意權。
3.未達最小面積單元基準無法分配者,自無再為通知調查必要。
主旨
關於貴府核定之「擬定臺北市OO區OO段O小段13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經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之後續處理方式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後,應回復至行政處分核定前之狀態,至於已報核案得否限期補正或應予駁回乙節,應視其撤銷理由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之1規定辦理。本案撤銷主要理由係為未辦繼承登記並不影響所有權,故應將繼承人全體納入同意比例計算,並以繼承人為相關通知對象乙節,查本部100年1月18日召開「研商都市更新案涉及公同共有所有權之同意權行使及同意比例計算暨都市更新單元範圍重疊及同意書重複出具執行疑義會議」會商結論略以,有關未辦繼承登記者,實施者應否查證並通知繼承人參與都市更新程序乙節,仍應照目前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不論其是否亡故,皆以登記名義人為徵詢及參與分配之對象。是以,本案有關同意比例之計算及相關程序之通知仍應以登記名義人為準;惟經參酌訴願決定撤銷理由,其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在實施者知悉繼承人情形下,宜擴大通知請其參與並限期辦理繼承登記以行使其同意權,俾積極主張其權利,或請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2第3款規定,循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後,排除於同意比例計算,以杜爭議。
二、另權利變換意願調查,係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就參與分配更新後房地之意願及其分配位置進行調查,對於未達最小面積單元基準無法分配者,自無再為通知調查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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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9-1條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9-1條
土地法第73-1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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