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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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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是否得制定官方都更合建合約書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100年08月24日
發文函號
營署更字第1000053438號
重點摘要
因該合約書係私人間權利義務歸屬之合意,非屬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審議事項,宜由當事人間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契約自由原則自行協調處理
主旨
關於貴會建議制定官方都更合建合約書版本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及22條規定,申請事業概要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一定比例同意,本署編訂之「都市更新作業手冊」並載有前開同意書之範例格式,供各界申請辦理時之參考。有關貴會建議制定官方都更合建合約書版本乙節,因該合約書係私人間權利義務歸屬之合意,非屬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審議事項,宜由當事人間基於私法自治原則、契約自由原則自行協調處理。
二、副本抄送內政部地政司,有關陳情人建議建立不動產鑑價評鑑制度乙節,惠請卓處逕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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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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