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登入
基金會
我們是誰
信念
董事長
創會董事長
董事會
組織
歷史
服務項目
徵才
聯絡我們
資訊公開
計畫案
更新事業
政府計畫
公辦更新
法制研究
其他計畫
成果統計
訊息論壇
媒體報導
政府消息
本會動態
更新論壇
工作報導
國際交流
我們的看法
法規
中央法規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其他縣市
活動
公佈欄
如何參與
活動紀錄
都更教室
認識更新
更新程序
熱門主題
都更地圖
他山之石
出版
簡訊
書籍
我要都更
HOME
>
法規
>
解釋函
A-
A
A+
實施者是否得擬具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100年11月17日
發文函號
台內營字第1000219698號
重點摘要
原規定實施者得自行擬具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惟前開規定係本條例所無之規定,且因涉及人民權益,地方主管機關實施時有其困難,因此業已修法,現實施者無依本條例第5條規定訂定都市更新計畫並依本條例第8條規定程序辦理之限制。
主旨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5條規定執行疑義乙案。
說明
按都市都市更新條例(下稱本條例)第5條明定,更新地區及都市更新計畫係由地方主管機關劃定及訂定,以作為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88年5月21日發布施行之本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及第3項,原規定實施者得自行擬具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惟前開規定係本條例所無之規定,且因涉及人民權益,地方主管機關實施時有其困難,另本條例第10條及第11條業明定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程序,爰本部97年1月3日已修正刪除。是以,現行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主管機關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已無應依本條例第5條規定訂定都市更新計畫並依本條例第8條規定程序辦理之限制。
備註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 於97年1月3日已修訂實施者得自行擬具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之規定
分享
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5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11條
相關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
會員登入
基金會
我們是誰
信念
董事長
創會董事長
董事會
組織
歷史
服務項目
徵才
聯絡我們
資訊公開
計畫案
更新事業
政府計畫
公辦更新
法制研究
其他計畫
成果統計
訊息論壇
媒體報導
政府消息
本會動態
更新論壇
工作報導
國際交流
我們的看法
法規
中央法規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其他縣市
活動
公佈欄
如何參與
活動紀錄
都更教室
認識更新
更新程序
熱門主題
都更地圖
他山之石
出版
簡訊
書籍
我要都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