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登入
基金會
我們是誰
信念
董事長
創會董事長
董事會
組織
歷史
服務項目
徵才
聯絡我們
資訊公開
計畫案
更新事業
政府計畫
公辦更新
法制研究
其他計畫
成果統計
訊息論壇
媒體報導
政府消息
本會動態
更新論壇
工作報導
國際交流
我們的看法
法規
中央法規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其他縣市
活動
公佈欄
如何參與
活動紀錄
都更教室
認識更新
更新程序
熱門主題
都更地圖
他山之石
出版
簡訊
書籍
我要都更
HOME
>
法規
>
解釋函
A-
A
A+
政府機關為遺產管理人,是否為都市更新條例第12 條所稱政府代管者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100年11月28日
發文函號
台內營字第1000210664號
重點摘要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遺產管理人代管者,尚符合第12條第3款政府代管之範圍,得排除同意比例計算。
主旨
關於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經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代管之被繼承人土地或建築物,是否屬於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2條第3款經政府代管之範圍及土地或建築物經預告登記者,所有權人出具之同意書是否有效等案。
說明
按本條例第12條第3款經政府代管者,不納入同意比例計算之規定,究其立法意旨,係鑑於過去辦理都市更新事業之經驗,對於上開情形之房地,因難處理或取得其所有權人同意,致更新事業延宕,故明定不納入同意比例計算。本案被繼承人之土地及建築物既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遺產管理人代管者,尚符合第12條第3款政府代管之範圍,得排除同意比例計算。
分享
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12條
相關條文
會員登入
基金會
我們是誰
信念
董事長
創會董事長
董事會
組織
歷史
服務項目
徵才
聯絡我們
資訊公開
計畫案
更新事業
政府計畫
公辦更新
法制研究
其他計畫
成果統計
訊息論壇
媒體報導
政府消息
本會動態
更新論壇
工作報導
國際交流
我們的看法
法規
中央法規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其他縣市
活動
公佈欄
如何參與
活動紀錄
都更教室
認識更新
更新程序
熱門主題
都更地圖
他山之石
出版
簡訊
書籍
我要都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