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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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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申請都市更新會檢附會員名冊疑義。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
100年11月15日
發文函號
台內營字第1000071192號
重點摘要
都市更新團體應於成立大會後30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成立大會紀錄等資料。都市更新作業手冊有關會員名冊應載明身分證字號乙項,如經申請人詳予說明未能填具部分會員身分證字號之原因,逕送主管機關審核。
主旨
關於申請都市更新會立案檢附會員名冊相關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學會100年11月7日台都再字第10011005號函。
二、依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5條規定,都市更新團體應於成立大會後30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成立大會紀錄等資料,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立案;惟會員名冊應載明哪些資料,法無明定,本署爰於編印都市更新作業手冊時,研擬申辦公文及附件格式範本,供更新團體申辦及地方主管機關審查參考,如地方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則依其規定辦理,先予敘明。
三、至於本署編印之都市更新作業手冊有關會員名冊應載明身分證字號乙項,係未確認會員身分,避免產生爭議,現階段尚不宜逕予取消填列該項資料,惟實務上迭有因當事人未同意提供或無法透過相關文件取得之情形,如經申請人詳予說明未能填具部分會員身分證字號之原因,送主管機關審核,與規定尚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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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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