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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整維案件辦理稅捐減免之更新期間計算疑義。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
100年11月30日
發文函號
營署更字第1002922507號
重點摘要
「更新期間」之認定,係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發布實施後,都市更新事業實際施工期間,並由主管機關認定之;上開施工期間,以開工之日起算至發給使用執照止。至於開工日之認定,事涉個案實務執行,宜請貴府建管單位協助認定之。
主旨
關於都市更新整建維護案件擬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1項第1款規定辦理稅捐減免時之更新期間計算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府100年11月18日府授都新字第10037359300號函。
二、按都市更新條第46條更新地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減免稅捐之規定,旨在提高所有權人參予都市更新事業之意願,以利更新工作之推展。同條第1款後段業已明定,更新地區內之土地於更新期間內仍可繼續使用者,地價稅減半徵收,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另有關「更新期間」之認定,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及本部95年9月7日台內營字第0950805417號函釋,係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發布實施後,都市更新事業實際施工期間,並由主管機關認定之;上開施工期間,以開工之日起算至發給使用執照止。至於開工日之認定,事涉個案實務執行,宜請貴府建管單位協助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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