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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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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事業計畫申請展期涉及展期主體疑義。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100年12月01日
發文函號
台內營字第1000229393號
重點摘要
1.申請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展期之主體,事業概要為載明預定實施者,或預定實施者為更新會,於尚未完成立案前,得以申請人名義申請之,合先敘明。 2.以申請人名義申請時,因原申請人產權異動,擬改以異動後之所有權人為名義,或部分個案業經主管機關獲准籌組更新會,尚未完成立案前,擬改以更新會籌備小組為名義,提出申請展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之期限,尚無不可。
主旨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54條規定申請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展期事宜,涉及申請展期主體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0年11月17日府授都新字第10031771000號函。
二、申請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展期之主體,按都市更新條例第54條規定及本部100年8月5日台內營字第1000152785號函示意見,事業概要為載明預定實施者,或預定實施者為更新會,於尚未完成立案前,得以申請人名義申請之,合先敘明。至來函有關上開擬以申請人名義申請時,因原申請人產權異動,擬改以異動後之所有權人為名義,或部分個案業經主管機關獲准籌組更新會,尚未完成立案前,擬改以更新會籌備小組為名義,提出申請展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之期限,以維護相關權利人實施都市更新之權益,有助於都市更新事業之推動,尚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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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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