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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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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土地建物謄本及同意書出具執行疑義。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
100年12月13日
發文函號
台內營字第1002923652號
重點摘要
1.按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依本條例第10條第2項或第22條第1項規定取得之同意,應檢附之地籍圖、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及電子謄本,以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之日所核發者為限。 2.申請人於報核當日疏漏未檢附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證明文件,宜由主管機關審酌個案事實,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核處。
主旨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0年12月5日城宇字第100120501號函。
二、按都市更新條例(下稱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依本條例第10條第2項或第22條第1項規定取得之同意,應檢附之地籍圖、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及電子謄本,以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之日所核發者為限;前開規定目的,旨在表明土地或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於事業概要或事業計畫報核之日具有合法之權利,得依本條例規定行使同意權。有關申請人於報核當日疏漏未檢附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證明文件,宜由主管機關審酌個案事實,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核處;至以土地登記機關依法核發之相關文件(如地籍異動索引),表明土地或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於報核之日具有合法行使同意權限者,要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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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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