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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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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事業計畫以信託方式執行疑義。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
100年12月15日
發文函號
台內營字第1002924174號
重點摘要
建經公司得否擔任受託人、受託人與實施者是否得惟同一機構等疑義,都市更新條例未有明定,應回歸信託法、信託業法規定釐清處理。
主旨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13條以信託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執行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奉交下貴府100年12月9日府授都新字第10032265000號函辦理。
二、按旨揭之規定,都市更新得以信託方式實施之,係宣示性之規定,鼓勵都市更新事業搭配信託機制實施。本案有關建經公司得否擔任受託人、受託人與實施者是否得惟同一機構等疑義,都市更新條例未有明定,應回歸信託法、信託業法規定釐清處理。本部並以100年9月28日內授營更字第1000808527號函送100年9月21日研商會議紀錄在案(如附件)。至於都市更新條例是否有特別規範之必要,將納入未來修法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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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13條
相關條文
信託業法第2條
信託業法第33條
信託業法第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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