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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坪以上公有土地之處份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101年02月23日
發文函號
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031596號
重點摘要
非屬5都(直轄市)及桃園縣之都會區者,倘經該等縣(市)府查明確無法以透過都市更新、設定地上權或其他方式辦理,仍有出售之必要,而無助長炒作地皮之虞,如符合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但書規定,且經該等縣(市)議會同意,准予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另查平均地權條例第7條規定:「政府依法照價收買、區段徵收或因土地重劃而取得之土地,得隨時公開出售,部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是以,有關地方政府透過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取得之超過500坪土地,得否標售事宜,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主旨
有關財政部函送、臺南市、高雄市及基隆市政府於該部100年地方財政業務聯繫會報綜合研討所提500坪以上公有土地禁止標售問題,請本部參處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101年2月14日台財庫字第10103616910號函辦理。
二、查公有土地乃全民資產,應儘量保持公有,由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依相關法令自行辦理或聯合民間開發經營,並以不出售原則,俾永續經營,為行政院訂頒「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第3、7點所明定。另查101年1月4日修正之國有財產法第53條規定:「非公有財產類之空屋、空地,‧‧‧面積在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得標售。」是以,地方公有非公有土地面積超過500坪以上者,基於公有土地處理之一致性,並均衡都市精華土地之稀少性及非都會區城鄉發展之差異,原則上,位於5都及桃院線等都會區部分,為避免外界質疑帶動地價上漲,影響社會觀感,其大面積之公有土地宜以透過都市更新、設定地上權或其他方式辦理,增加公產收益,仍應參據行政院98年10月8日第3165次會議院長提示「500坪以上的國有土地不出售」辦理;至其非屬5都(直轄市)及桃園縣之都會區者,倘經該等縣(市)府查明確無法以透過都市更新、設定地上權或其他方式辦理,仍有出售之必要,而無助長炒作地皮之虞,如符合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但書規定,且經該等縣(市)議會同意,准予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三、另查平均地權條例第7條規定:「政府依法照價收買、區段徵收或因土地重劃而取得之土地,得隨時公開出售,部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是以,有關地方政府透過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取得之超過500坪土地,得否標售事宜,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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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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