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登入
基金會
我們是誰
信念
董事長
創會董事長
董事會
組織
歷史
服務項目
徵才
聯絡我們
資訊公開
計畫案
更新事業
政府計畫
公辦更新
法制研究
其他計畫
成果統計
訊息論壇
媒體報導
政府消息
本會動態
更新論壇
工作報導
國際交流
我們的看法
法規
中央法規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其他縣市
活動
公佈欄
如何參與
活動紀錄
都更教室
認識更新
更新程序
熱門主題
都更地圖
他山之石
出版
簡訊
書籍
我要都更
HOME
>
法規
>
解釋函
A-
A
A+
所有權人得否以切結方式排出更新單元範圍外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101年03月09日
發文函號
台內營字第1010114941號
重點摘要
陳情人擬透過切結方式排出更新單元範圍外之建議,其內容與性質,係屬行政程序法(以下稱該法)第168條對於行政上權益維護之陳情,宜由貴府依該法第171條規定賡續處理之,倘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自得依該法及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主旨
關於貴市士林區陽明段一小段771-2地號等21筆土地都市更新案辦理程序疑義乙案
說明
按本部營建署101年2月10日召開旨揭都市更新案個別輔導會議,其中陳情人擬透過切結方式排出更新單元範圍外之建議乙節,覈其內容與性質,係屬行政程序法(以下稱該法)第168條對於行政上權益維護之陳情,案經本部營建署依該法第172條以101年2月16日營署更字第1012903227號函移送貴府參考處理,允宜由貴府依該法第171條規定賡續處理之,倘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自得依該法及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備註
第七章 陳情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之陳情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但受理機關認為適當時,應即
移送其他機關處理,並通知陳情人。
陳情之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
分享
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11條
行政程序法第171條
行政程序法第168條
相關條文
會員登入
基金會
我們是誰
信念
董事長
創會董事長
董事會
組織
歷史
服務項目
徵才
聯絡我們
資訊公開
計畫案
更新事業
政府計畫
公辦更新
法制研究
其他計畫
成果統計
訊息論壇
媒體報導
政府消息
本會動態
更新論壇
工作報導
國際交流
我們的看法
法規
中央法規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其他縣市
活動
公佈欄
如何參與
活動紀錄
都更教室
認識更新
更新程序
熱門主題
都更地圖
他山之石
出版
簡訊
書籍
我要都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