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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協議合建、部分採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日之認定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101年04月19日
發文函號
台內營字第1010153188號
重點摘要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者,除情況特殊外,以「使用執照取得之日」認定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者,以「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之日」認定之。有關都市更新案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規定採協議合建及權利變換實施部分完成產權移轉登記,整個計畫使全部成就,爰以「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之日」認定之。
主旨
關於都市更新案採部分協議合建、部分採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時,有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日之認定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1年3月22日筑字第1010322號函辦理。
二、按都市更新條例第49條及第57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日之認定,經本部以98年10月2日內授營更字第0980179531號函釋略以: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者,除情況特殊外,以「使用執照取得之日」認定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者,以「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之日」認定之。有關都市更新案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規定採協議合建及權利變換實施部分完成產權移轉登記,整個計畫使全部成就,爰以「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之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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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49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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