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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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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都市更新條例是否牴觸憲法疑義。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101年05月04日
發文函號
台內營字第1010163666號函
重點摘要
劃定並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應可認屬憲法第23條避免緊急危難、增進公共利益之範疇。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依地方制度法執行都市更新自治事項時,認為適用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確有合憲性疑慮者,自得聲明理由聲請解釋憲法。
主旨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是否與憲法牴觸請本部提請釋憲案
說明
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次查都市更新地區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及第7條之規定,係當建築物有妨害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社會治安之虞或避免重大災害發生…等情形,始得劃定並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應可認屬憲法第23條避免緊急危難、增進公共利益之範疇。本案涉及地方執法層次,貴府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依地方制度法執行都市更新自治事項時,認為適用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確有合憲性疑慮者,自得聲明理由,及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依前揭法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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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7條
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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