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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單元得否同時採用權利變換及設定地上權之執行方式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
101年12月18日
發文函號
營署更字第1012929220號函
重點摘要
同一更新單元採權利變換及民法物權編所定地上權設定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並將設定範圍及相關權利義務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予以規範,經當地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依法尚無不可。
主旨
關於更新單元是否得同時採用權利變換及設定地上權之執行方式乙案
說明
一、 有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之,為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所明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公有財產得以民法物權編所定地上權方式處理,本部業以99年6月15日台內營字第0990804559號函釋在案(如附件)。是以,同一更新單元採權利變換及民法物權編所定地上權設定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並將設定範圍及相關權利義務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予以規範,經當地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依法尚無不可。

二、 至於為因應大面積都市更新案分期分區開發之執行,於權利變換後按更新前權利價值比例、各項費用之相對投入與受益情形等計算共同負擔,並據以分配更新後房地或素地,現行條文並無禁止;為使相關執行規定更為明確,本部並已納入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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