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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之地籍圖謄本或其電子謄本得否以非報核之日所核發者替代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
102年01月03日
發文函號
營署更字第1022900139號函
重點摘要
按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明定同條第1項第1款之謄本及電子謄本,以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之日所核發者為限,自不得任意以非報核之日所核發者替代之。
主旨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之「地籍圖謄本或其電子謄本」,得否以非報核之日所核發者替代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奉交下貴府101年12月22日府授都新字第10132106100號函辦理。

二、按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明定同條第1項第1款之謄本及電子謄本,以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之日所核發者為限,自不得任意以非報核之日所核發者替代之,內政部101年2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10084544號函業有明示(諒達)。有關貴府所詢事宜,本署前以101年8月29日營署更字第1012920195號函及101年11月1日營署更字第1010069444號函復在案。

三、倘貴府認上開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執行有窒礙難行之處,建請俟本署下次進行修法作業時,檢具具體建議修正條文及理由送本署辦理;至有關來函所涉個案實務執行事項,仍請秉於權責自行依法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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