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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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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作業疏失換發之謄本是否符合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
102年01月08日
發文函號
營署更字第1022900527號函
重點摘要
按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明定同條第1項第1款之謄本及電子謄本,以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之日所核發者為限,自不得任意以非報核之日所核發者替代之。
主旨
關於貴府所屬機關作業疏失「換發」之謄本是否符合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奉交下貴府101年12月27日府授都新字第10132335800號函辦理。
二、按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明定同條第1項第1款之謄本及電子謄本,以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之日所核發者為限,自不得任意以非報核之日所核發者替代之,內政部101年2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10084544號函業有明示(諒達)。有關貴府所詢事宜,涉關個案實務執行事項,請秉於權責自行依法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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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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