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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申請人業已移轉所有權致需變更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處理方式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
102年04月09日
發文函號
營署更字第1020018289號
重點摘要
原申請人業已移轉所有權者,宜由原簽訂同意書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再選定代表人申請之,並依本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取得原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一定比例同意。
主旨
關於申請變更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02年3月25日(102)莊字第032501號函。
二、有關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變更,查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稱條例)及其子法並無明文,其程序比照本條例第10條申請核准事業概要規定辦理,本部98年8月24日內授營更字第0980152024號函業有明示。至擬申請變更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惟原申請人業已移轉所有權者,宜由原簽訂同意書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再選定代表人申請之,並依本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取得原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一定比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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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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