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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理、監事之補選依據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102年05月08日
發文函號
台內營字第1020179228號函
重點摘要
召開會員大會辦理理、監事之補選,其性質與選任或改選相同,適用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10條但書規定,經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例同意行之。
主旨
關於都市更新會理、監事補選法令適用疑義乙案
說明
都市更新會理、監事係由會員中選舉之,執行或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都市更新相關業務,有關召開會員大會辦理理、監事之補選,其性質與選任或改選相同,適用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10條但書規定,經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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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15條
相關條文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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