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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會理、監事補選法令適用疑義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
102年06月27日
發文函號
營署更字第1022913604號函
重點摘要
都市更新會辦理理、監事之補選,應請重行召開會員大會重新補選之,其會員大會決議應符合本辦法第10條但書規定之同意比例,尚非得就前次投票結果列為議決事項替代之,且與投票方式、個別當選人之得票同意比例無涉。
主旨
關於都市更新會理、監事補選法令適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府102年6月20日府授都新字第10231105600號函。
二、有關都市更新會辦理理、監事之補選,未符合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0條但書規定之同意比例,按本部95年1月6日內授營更字第0950800096號函送本部94年9月20日召開「研商都市更新條例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相關疑義」會議結論(二)意旨,應請重行召開會員大會重新補選之,其會員大會決議應符合本辦法第10條但書規定之同意比例,尚非得就前次投票結果列為議決事項替代之,且與投票方式、個別當選人之得票同意比例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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