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登入
基金會
我們是誰
信念
董事長
創會董事長
董事會
組織
歷史
服務項目
徵才
聯絡我們
資訊公開
計畫案
更新事業
政府計畫
公辦更新
法制研究
其他計畫
成果統計
訊息論壇
媒體報導
政府消息
本會動態
更新論壇
工作報導
國際交流
我們的看法
法規
中央法規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其他縣市
活動
公佈欄
如何參與
活動紀錄
都更教室
認識更新
更新程序
熱門主題
都更地圖
他山之石
出版
簡訊
書籍
我要都更
HOME
>
法規
>
解釋函
A-
A
A+
都市更新會理、監事補選法令適用疑義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
102年06月27日
發文函號
營署更字第1022913604號函
重點摘要
都市更新會辦理理、監事之補選,應請重行召開會員大會重新補選之,其會員大會決議應符合本辦法第10條但書規定之同意比例,尚非得就前次投票結果列為議決事項替代之,且與投票方式、個別當選人之得票同意比例無涉。
主旨
關於都市更新會理、監事補選法令適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府102年6月20日府授都新字第10231105600號函。
二、有關都市更新會辦理理、監事之補選,未符合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0條但書規定之同意比例,按本部95年1月6日內授營更字第0950800096號函送本部94年9月20日召開「研商都市更新條例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相關疑義」會議結論(二)意旨,應請重行召開會員大會重新補選之,其會員大會決議應符合本辦法第10條但書規定之同意比例,尚非得就前次投票結果列為議決事項替代之,且與投票方式、個別當選人之得票同意比例無涉。
分享
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10條
相關條文
會員登入
基金會
我們是誰
信念
董事長
創會董事長
董事會
組織
歷史
服務項目
徵才
聯絡我們
資訊公開
計畫案
更新事業
政府計畫
公辦更新
法制研究
其他計畫
成果統計
訊息論壇
媒體報導
政府消息
本會動態
更新論壇
工作報導
國際交流
我們的看法
法規
中央法規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其他縣市
活動
公佈欄
如何參與
活動紀錄
都更教室
認識更新
更新程序
熱門主題
都更地圖
他山之石
出版
簡訊
書籍
我要都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