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登入
基金會
我們是誰
信念
董事長
創會董事長
董事會
組織
歷史
服務項目
徵才
聯絡我們
資訊公開
計畫案
更新事業
政府計畫
公辦更新
法制研究
其他計畫
成果統計
訊息論壇
媒體報導
政府消息
本會動態
更新論壇
工作報導
國際交流
我們的看法
法規
中央法規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其他縣市
活動
公佈欄
如何參與
活動紀錄
都更教室
認識更新
更新程序
熱門主題
都更地圖
他山之石
出版
簡訊
書籍
我要都更
HOME
>
法規
>
解釋函
A-
A
A+
更新會會員資格疑義及住戶未償還建築融資之處理方式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102年09月18日
發文函號
台內營字第1020809772號函
重點摘要
1.都市更新團體之會員以章程所定實施地區範圍內土地或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限。都更事業實施期間若所有權發生移轉,應由繼受人概括承受原所有權人之權利義務,成為都市更新團體之會員。
2.原所有權人提供土地或資金參與都市更新,爰原所有權人仍為都市更新團體之會員,參與都市更新案總實施經費結算及清算等作業,俟都市更新團體解散後,全體會員資格隨之消滅。
主旨
關於貴更新會函詢會員資格疑義及尚有2戶未償還建築融資之處理方式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更新會102年9月3日東星字第1020903號函。
二、按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6條規定,都市更新團體之會員,以章程所定實施地區範圍內土地或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限。是以,都市更新事業實施期間,若所有權發生移轉,應由繼受人概括承受原所有權人之權利義務,成為都市更新團體之會員;如所有權移轉發生於更新後房屋完成產權登記後,都市更新團體解散前,因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原有,且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仍載明由原所有權人提供土地或資金參與都市更新,爰原所有權人仍為都市更新團體之會員,參與都市更新案總實施經費結算及清算等作業,俟都市更新團體解散後,全體會員資格隨之消滅。
分享
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6條
相關條文
會員登入
基金會
我們是誰
信念
董事長
創會董事長
董事會
組織
歷史
服務項目
徵才
聯絡我們
資訊公開
計畫案
更新事業
政府計畫
公辦更新
法制研究
其他計畫
成果統計
訊息論壇
媒體報導
政府消息
本會動態
更新論壇
工作報導
國際交流
我們的看法
法規
中央法規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其他縣市
活動
公佈欄
如何參與
活動紀錄
都更教室
認識更新
更新程序
熱門主題
都更地圖
他山之石
出版
簡訊
書籍
我要都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