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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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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劃案涉及都市計畫書內載明不得適用都市更新獎勵之法令適用疑義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103年05月05日
發文函號
內授營更字第1030803971號函
重點摘要
1.內政部於99年業有明釋不得逕以都市計畫書所載容積獎勵上限,限縮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相關法律授權審核給予獎勵容積之權利。
主旨
關於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暫予保留E1、E2及D1西半街廓都市計劃案,涉及都市計畫書內載明不得適用都市更新獎勵之法令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府103年3月21日府授都規字第10331693300號函。
二、 本部99年9月30日台內營字第0990807669號令業有明釋,不得逕以都市計畫書所載容積獎勵上限,限縮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相關法律授權審核給予獎勵容積之權利。且都市更新條例第44條明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給予容積獎勵,本部並依該條第3項授權訂定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為規範。故建議其都市計畫書勿載有「不得申請都市更新獎勵之規定」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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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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