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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訂定「灌人頭假買賣製造所有權人數」防制機制
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布日期
103年05月15日
發文函號
內授營更字第1030159934號書函
重點摘要
主管機關受理人民申請都市更新案件,依職權調查證據,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確有「灌人頭假買賣製造所有權人數」之事實而有該當刑法第210條或第214條等罪嫌疑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40條及第241條規定,得為告發。
主旨
關於貴府建議訂定「灌人頭假買賣製造所有權人數」防制機制乙案
說明
一、復 貴府103年5月5日府都新字第10330659400號函。
二、按「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係行政程序法第36條及第43條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於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受理人民申請之案件時,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倘主管機關受理人民申請都市更新案件,依職權調查證據,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確有「灌人頭假買賣製造所有權人數」之事實而有該當刑法第210條或第214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088號判決參照)等罪嫌疑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40條及第241條規定,得為告發。至 貴府倘認現行法律尚難足以規制上開情事,而有於都市更新條例予以規定之必要,請惠予檢具具體建議修正條文,俾供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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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行政程序法第36條
行政程序法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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