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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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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54條實施者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展期疑義案。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布日期
103年06月10日
發文函號
營署更字第1032910115號函
重點摘要
1.除事業概要同意門檻屬實體規定,尚待立法院完成修法才可以延續辦理外,餘涉關事業概要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等階段程序性規定部分,已納入103年4月25日修正發布之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規範。2.已核准之事業概要,即可依都市更新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主旨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54條實施者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展期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奉交下貴府103年5月9日府授都新字第10330659500函辦理。
二、查司法院釋字第709號宣告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與第19條第3項及第4項定期失效,除事業概要同意門檻屬實體規定,尚待立法院完成修法才可以延續辦理外,餘涉關事業概要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等階段程序性規定部分,已納入103年4月25日修正發布之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規範,俾讓進行中之都市更新事業可以延續推展。本案事業概要既已核准,即可依都市更新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至實施者依旨揭規定申請展期之理由是否合理,及與違憲失效之條文有何關連,則請貴府依個案情形釐明後自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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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條文
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
都市更新條例第54條
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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